(2017)豫1403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秦明明与许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明,许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69号原告:秦明明,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许瑞林,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秦明明诉被告许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秦明明提供的被告许瑞林的送达地址及电话号码进行了送达,发现被告许瑞林没有在此地址居住。本院责令原告秦明明提供被告许瑞林新的送达地址,原告秦明明拒绝提供,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明明的起诉。已收取的诉讼费3125元,退还给原告秦明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