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法福、吕素玉、杨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法福,吕素玉,杨廷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180号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地址:夏津县新市街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闫法福被告:吕素玉被告:杨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法福、吕素玉、杨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子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继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