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705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屠彩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屠彩燕,贾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705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住所地: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00号九洲大厦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031929-1。法定代表人:潘铭。被执行人:屠彩燕,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贾天云,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屠彩燕、贾天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证经字第5403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屠彩燕、贾天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41839.5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30.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屠彩燕、贾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屠彩燕、贾天云仍未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屠彩燕、贾天云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已通过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屠彩燕名下浙D×××××的车辆,现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43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屠彩燕、贾天云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81执70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