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牛区鑫辉金属制品加工厂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异29号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鑫辉金属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成都剑龙钢材汽摩配物流港金会交易所C3号。经营者:肖世军,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化,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阳市贾家镇富太门窗厂,住所地四川省简阳。经营者:杨彬,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追加人:杨彬,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鑫辉金属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简阳市贾家镇富太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鑫辉金属制品加工厂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追加杨彬为(2016)川2081民初4503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简阳市贾家镇富太门窗厂为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杨彬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杨彬为(2017)川0180执161号案的被执行人;二、杨彬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金牛区鑫辉金属制品加工厂货款107700元及(2016)川2081民初4503号案件受理费128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 庆审判员 侯黎明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