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廖强、邓捷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强,邓捷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强,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15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邓捷,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5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强、邓捷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强及其辩护人杨小英、原审被告人邓捷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左右,被害人刘某与曹某商议想在自贡开洗浴场所(意为卖淫场所)。二人到自贡考察时,刘某通过曹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廖强。曹某对刘某说此事可以让廖强参加,刘某未反对。后曹某通过电话联系廖强商议一起开洗浴场所的事,廖强同意。2016年6、7月,因刘某无法招募“小姐”,曹某告诉廖强开洗浴场所的事无法继续,廖强对此非常不满。2016年7月中旬,曹某邀刘某到自贡考察道路交通安全工程项目,7月21日下午,刘某驾驶川A84U**号长安小轿车(车主为付双明)与罗某一起来到自贡,曹某将刘某、罗某带到朋友“何二哥”家中,并见到了被告人廖强。当晚,一行人吃夜宵时,被告人邓捷到场。7月22日凌晨4点过,一行人吃完夜宵后,邓捷驾车送刘某、罗某、廖强、曹某到高新区一酒店住宿,在酒店房间内,廖强要求刘某、曹某再商量一下关于开办洗浴场所的事并提到自己为此事疏通关系请人吃了饭,花费了15000余元,因为刘某招募不到“小姐”,洗浴场所开不了,应有个说法。刘某表示不知道也不相信廖强有这些消费,不愿意承担廖强所称的费用,三人遂发生争执,曹某最后表示自己要退出,有什么事让廖强自己跟刘某说。这时邓捷就与廖强一起在房间内对刘某进行语言威胁,要求刘某必须给钱,否则不能离开,要带刘某走。刘某被迫同意承担14000元的费用,在刘某四处打电话借钱未果后,廖强就让刘某写了一张借到廖强14000元钱的借条,并让邓捷收帐。在明知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是他人所有的情况下,邓捷仍强迫刘某写了一张抵押条,将川A84U**号小车扣留,要求刘某给钱后才能取车。廖强、邓捷拿到借条、抵押条和车钥匙并将汽车扣下后,才于当日下午4时左右让刘某离开。之后,被告人廖强、邓捷还一直通过电话催刘某给钱取车,并让刘某于25日到自贡。2016年7月25日,被害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下午5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自贡市高新区一酒店将准备与刘某见面收钱的廖强、邓捷抓获,从邓捷身上搜出尖刀一把,予以扣押。另查明,被告人廖强于2015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借条、抵押条各一张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所书借条、抵押条的具体内容及案发后被告人廖强对此进行辨认的情况。二、折叠刀一把,证明抓获被告人邓捷时从其身上搜出的一把折叠刀。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明本案的发、破案及二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四、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证明二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及从被告人廖强挎包中搜出一张借条和一张抵押条并当场扣押的情况和扣押被告人邓捷折叠刀的情况。五、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刘某处接收通话录音七段。六、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本案被告人廖强、邓捷在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七、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廖强在缓刑考验期又作案。八、酒店登记卡,证明案发当天入住自贡市高新区一酒店的情况。九、证人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7月21日,自己邀刘某到自贡谈做交通安全工程的事,刘某开了一辆车,同一名叫罗某的女子一起来的。自己带刘某到朋友“何二哥”家,在“何二哥”家见到了廖强。之后几个人又到龙井转盘附近吃夜宵。邓捷是在吃夜宵的时候来的,吃完夜宵邓捷开车将自己以及廖强、刘某、罗某送到华庭商务酒店开了两间房,罗某住一间,自己和廖强、邓捷、刘某进了另一间房。进了房间后廖强突然对自己和刘某说他为了开洗浴中心的事情请人吃饭跑关系花了钱,现在不干了,让自己和刘某就这个费用拿个说法出来。廖强在对自己和刘某说要费用的时候,扬眉瞪眼,声音多大,看上去凶神恶煞的,挺狠的。邓捷也在旁边用比较大的声音和语气朝自己和刘某吼叫说廖强跑关系花的这个钱该出撒,该拿出来算哈。刘某就问自己怎么回事,自己对刘某说不清楚,然后自己和刘某也开始争执,自己很生气,最后就告诉刘某这个事自己不管了让他和廖强算,算出来自己该承担多少承担多少。刘某一下就有点慌了,让我不要走,看的出来他很害怕廖强,毕竟他是外地人,人生地不熟的。廖强对刘某还说这个钱不说清楚,你不让我过好日子,你的日子也别想好过。然后自己就去休息去了。不知道隔了多久过后,罗某告诉自己廖强他们叫刘某拿14000元出来,问能不能跟廖强说叫他们少点,自己告诉罗某说在这件事情上帮不了忙。案发后,曹某在公安机关辨认出廖强和邓捷。十、证人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大概凌晨4点过,大家准备去宾馆休息,就由邓捷开车将自己和刘某送到华庭商务酒店,开了两间房,自己就先去了一间房里洗澡,刘某、曹某、廖强去了另外一间房。自己洗完澡之后就给刘某发微信,问他明天好久走,但是刘某就一直没有回,自己觉得奇怪,便到曹某他们房间去找刘某,进去之后自己就问刘某为什么不回消息,但是刘某沉默不语,自己又问曹某,怎么回事,曹某告诉自己之前他们商量合伙开个洗浴中心,现在前期跑关系花了1万多块钱,喊刘某出这个钱。他们有人喊刘某下午3点之前必须把拿跑关系花的1万多块钱拿来,在这期间邓捷也来过房间,但一直到下午3点刘某还是没有能够借到钱,邓捷就说实在没办法,就去他朋友的公司借钱,但是要出利息,而且要把刘某的车子抵押在这里,到时候把钱还了再把车子开走。刘某没办法,就去自己之前住的那间房间去打条子,还有一个陌生男子跟着他,条子打好了之后,自己就将车子钥匙给了邓捷,邓捷把车子开到了酒店门口,当着刘某的面说好久把钱拿过来还就好久把车子开走,之后自己和刘某就走了。案发后罗某在公安机关辨认出案发当天在酒店房间里的廖强、邓捷。十一、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凤凰派出所的协警,2016年4、5月,自己跟朋友一起在汇西吃饭时叫了廖强,廖强跟自己说想在马吃水开保健按摩店,自己回答他,人多不方便说,有空再说。隔了一个月,他到自己工作的派出所门口又问开保健按摩店的事情,自己回答他,先去工商局办营业执照,再看合适的店子,都办好了,自己可以给他引荐单位上管特种行业的人,看能不能开,需要什么手续,他回答要得,之后他没有再因此事找自己,也没有请自己吃过饭。十二、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出租车司机,廖强是自己的发小,经常联系。2016年5、6月,他跟自己说过想开保健按摩店的事情,还叫自己给他找点幺妹的资源。期间请自己吃过次饭,只有两个人,费用不超过100元。十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5月左右,自己和曹某商量在自贡开一个卖淫嫖娼的场所,曹某介绍他的朋友廖强一起开,并说廖强在马吃水的关系很广,自己说下来再说。回到新津之后过了三天曹某就来问自己这个卖淫嫖娼的场合还干不干,并说廖强已经问了开这个场所需要通过哪些部门,问自己“幺妹”联系的怎么样了,自己告诉曹某“幺妹”联系不到,估计不行了。7月21号,自己受曹某邀约,从新津开车来到了自贡,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叫罗某的女性朋友,接到曹某后,曹某就带自己到他的一个朋友家去喝会儿茶,在他的朋友家自己见到了廖强,之后我们几个就去吃夜宵去了,一直吃到第二天凌晨2点过,快要走之前又来一年轻人,后来知道他叫邓捷,走时是邓捷开车送我们到的酒店并开了两间房。开好房间后,罗某单独进了一间,自己和曹某、廖强、邓捷进另一间,进去之后廖强就问自己和曹某之前那个卖淫嫖娼的场子还干不干,干的话就要拿个方案出来,不干的话他为此事花了15000余元费用该咋子说就咋子说,这个时候邓捷在旁边说到,叫自己必须拿个说法出来,不然今天就跟着他走,说自己把他们当猪耍,并且他还把衣服故意撩上去,自己看见他身上挂着一把刀。之后自己就和廖强、曹某在争论费用的问题,到最后廖强就说反正11点钟之前必须把钱拿过来,不然就要带我走,自己害怕被他们伤害就对他们说这个钱能不能少点,廖强说拿14000元,当时邓捷就很凶的问自己好久把钱拿过来,自己就开始到处打电话借钱,一直到11点钟也没借到钱,廖强就说这个事情他不管了,欠他的钱已经转给邓捷,到了下午三点自己也没有借到钱,他们就叫自己给廖强打借条,并且将车子压在他们那里,如果不打借条的话,就要将自己带走,而且还问车子手续齐没齐,自己很害怕,就给他们打了14000元的借条,还把车钥匙给了他们,另外还写了一张条子,条子的内容是将车子做抵押的,他们告诉自己叫三天之内拿钱取车,不然就处理车子。之后他们给自己喊了车,将自己送回新津。案发后刘某在公安机关指认邓捷、廖强就是案发当天威胁自己让自己打借条的男子。十四、被告人廖强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7月21日,自己、邓捷、曹某、刘某及刘某的女性朋友到酒店后,自己对刘某和曹川说,这么久了,卖淫嫖娼的店子到底是干还是不干,自己为此事用了一万一千多。刘某表示要干,曹某说不干。他们两个就扯他们在成都新津的事。自己就对他们说不干就说不干的话,前面自己请了人吃饭,现在不干了,肯定要请他们吃饭,赔个不是,这样又要花三、四千,算下来就一万五,这个钱看到底怎么整。刘某就问曹某,曹某不理他,还冒火。刘某就对自己说少两千,自己只同意少一千,刘某认一万四千,答应中午11点把钱给自己,自己就让邓捷走了。后来刘某借不到钱,问自己咋办,自己就说邓捷是高利息公司的,自己就打电话让邓捷过来,邓捷来了后就问刘某要抵押。自己看刘某在犹豫,就说既然你认账,就打个条子给自己,然后他就照着自己的内容打了一个一万四的借条给自己。打完借条后,自己就跟刘某说,还是要想个办法赛,你光拿一个条子给自己,到时候未必自己去新津找你啊,自己就把这个账让邓捷收,由他们自己办交涉。自己就睡觉去了。后来邓捷给自己打电话,把借条和抵押车子的条子给了自己,说车子放在公司里的,自己就放心了。案发后廖强在公安机关辨认出邓捷就是他委托收账的人。十五、邓捷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7月21日晚上23时许,自己到大安区龙井一夜宵店和曹某、廖强等人吃夜宵,经曹某介绍,认识了刘某和罗某。吃完夜宵后,廖强就走过来找自己,叫自己帮他个忙,说刘某差他的钱,到时候帮他收一下钱,自己就说要的。之后自己就开车带着曹某,廖强,刘某、罗某去汇西宏发小区旁边的一酒店开了两间房。之后自己去8262房间找廖强,看到房间里面有曹某、廖强、刘某、罗某,听到廖强在问刘某和曹某之前说的要干的那个场子还干不干。刘某转身问曹某二哥,这个事情该怎么整,你说句话撒。曹某就说不干了,廖强就说不干了的话那我们就说钱嘛,开场子跑关系请客吃饭花了一万五,这个钱到底该哪个出,而曹某说我都花了一万多块钱用于请客跑关系这些,而刘某一下就生气了,就朝着廖强吼你两个都说请客吃饭花了钱,你廖强连我刘某的电话都没得,这个事情都是你和曹某单线联系的,到底花没花钱请人吃饭都是个问号,廖强和曹某都没说话,保持了沉默,自己明白曹某和廖强是想让刘某一个人将那一万五千元认了。之后自己就看见刘某很生气,然后廖强就对刘某说明天上午11点以前一万五千块钱必须到位,廖强还对刘某说你今天若不拿出这一万五千块钱,你就走不了。而刘某表现的出很无奈的样子然后对廖强说这个钱我认了,但是一万五千块钱能不能少点,廖强就说一万四千元钱,之后自己有事离开了房间,又过了1个小时,再次回到廖强他们的房间,就看到刘某在打电话叫人借钱给他,自己听见廖强不停的催问刘某钱什么时候能到位,如果下午2、3点的时候钱还没有到位就叫自己来收这个钱。14时许,自己再次来到房间里,进去之后就看见刘某在打借条,曹某和廖强叫自己吓唬吓唬刘某,让他快点把钱拿出来,但是自己没有去吓唬他,自己只是去催刘某钱什么时候到位。但刘某借不到钱,廖强和曹某就叫刘某拿不出钱,就把车留下,刘某说车是他老丈人的,然后他们两个又开始说今天必须把钱到位,然后刘某就说车先扣着,钱等他回成都后,凑齐了钱再取,然后廖强和曹某就说要的以及自己跟刘某办了车子的抵押,把他的车里留在自贡的情况。7月23日刘某打了电话给自己,问能不能少拿点钱,他在电话里告诉我他只凑了一万一千块钱,自己对刘某说这个事情你去问廖强、自己也发过短信打过电话催问他还钱的事情。22日凌晨吃夜宵的时候自己赤裸着上身,腰间的尖刀已然露出,在场吃夜宵的人都看见了的,在酒店内的时候由于天气太热,自己是撩了下衣服,刘某看见了腰间的尖刀,而那个时候廖强他们又在恐吓威胁他,不拿钱就走不了。自己还看见廖强在让刘某打借条,廖强怎么说,刘某就一字不落的怎么写。案发后,邓捷在公安机关辨认出廖强就是在酒店房间内让刘某打借条的人。十六、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川A84U**号小车价值43716元。十七、手机通话录音七段,证明被害人刘某回新津后,廖强、邓捷通过电话催刘某给钱的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廖强、邓捷以索要开办洗浴场所前期花费的财物为名,以语言威胁、扣留财物等方法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已经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强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以被告人廖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撤销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被告人邓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本案涉案尖刀一把,予以没收。上诉人廖强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同邓捷一起对刘某进行语言威胁索要钱财的事实错误,其并未语言威胁过刘某,刘某是自愿承担14000元的费用,同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的意见与上诉人相同。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强伙同原审被告人邓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和扣留汽车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准备向被害人收取钱财时,因被害人报警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捷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廖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用语言威胁被害人刘某,刘某是自愿拿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廖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廖强声称其为开办洗浴场所跑关系请人吃饭花费15000余元既无合理解释,又无证据证明,在被害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便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并强迫被害人写下借条,其非法占有的意图明显,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2015年上诉人廖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本应吸取教训,遵规守法,但其仍不思悔改,还准备从事组织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见不能成事后,又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并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爱萍审判员 徐文忠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