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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吉林省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东,吉林省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818号原告:陈小东,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生,现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瑶,女,汉族,1991年5月18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吉林省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军,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小东诉被告吉林省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小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购房款302167元及其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房屋装潢费75000元及其利息。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19日,原告在被告本省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鑫海警官名城14栋3单元的住宅楼房一处,2016年10月中旬,原告发现所购买的楼房棚顶多处开裂,被告对原告所购买楼房进行了维修,但没过多长时间,原告所购买楼房的棚顶继续开裂,安全隐患极大,故诉至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楼款收据为陈瑶瑶,该楼房系陈瑶瑶购买,陈小东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小东起诉。案件受理费6957.50元全额退回原告陈小东。审 判 长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