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子生诉被告彭国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子生,彭国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226号原告:任子生,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兴隆县八卦岭乡草场村*组**号,身份证号1326231965********。被告:彭国柱,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隆化县汤头沟镇四间房村***号,身份证号1326281965********。原告任子生诉被告彭国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子生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2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