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丙,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