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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亚平申请执行张红杰、纪红垒、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平,张红杰,纪红垒,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60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平,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红杰,女,汉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纪红垒,男,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亚平申请执行张红杰、纪红垒、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2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张红杰、刘辉于本调解书确定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亚平本金45万元及利息。二、纪红垒对被告张红杰、刘辉上述应偿还债务有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张红杰、纪红垒、刘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亚平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8607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