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一居民小组、刘俊青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一居民小组,刘俊青,刘海南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一居民小组。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刘庄新村。负责人:刘德建,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青,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临沂市岚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南,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牡丹区。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允忠,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翠,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一居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刘俊青、刘海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十一居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