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超、青岛东山顺昊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青岛东山顺昊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常庆,贾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东山顺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仇家沟岔,组织机构代码:057299840。负责人:于常庆,经理被执行人:于常庆,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贾妮,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青岛东山顺昊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常庆、贾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