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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昌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昌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催34号申请人:慈溪市昌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乌山南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U6N12。法定代表人:王康朋,董事。申请人慈溪市昌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600051/20903854、票面金额46303.45元、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2日、到期日期2017年5月21日、出票人浙江国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宇洲电器有限公司、付款人浙商银行台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昌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 阳代理审判员 肖 蕾代理审判员 廖羚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