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志武与孙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武,孙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478号原告:刘志武,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孙其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刘志武诉被告孙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志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志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韩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