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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志武与孙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武,孙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478号原告:刘志武,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孙其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刘志武诉被告孙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志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志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韩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