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锦标、孙雁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锦标,孙雁航,陈杰培,翁银卿,吴运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锦标,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雁航,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杰培,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翁银卿,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吴运枝,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陈锦标因与被上诉人孙雁航及原审被告陈杰培、翁银卿、吴运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8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锦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