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北京百文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百文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百文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枫林绿洲I乙号楼2204号(电子城科技园集中办公区130号)。法定代表人马贤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国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商贸中心大厦西塔1312号。法定代表人高精錬,董事长。北京百文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国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历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国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六千三百九十九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国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国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八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千二百四十六元。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东国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艾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