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合群、宋书萍等与陈娟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群,宋书萍,陈娟娟,岳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民初2211号原告刘合群,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宋书萍,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合群之妻。委托代理人陈芳刚,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娟娟,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岳闯,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娟娟丈夫。原告刘合群、宋书萍诉被告陈娟娟、岳闯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合群、宋书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芳刚、被告陈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闯委托被告陈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娟娟因做生意,向二原告借款,2016年7月21日借原告60000元,2016年11月5日借原告3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娟娟辩称,欠款属实。原借款是我开办的公司河南省巨亿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后公司经营不善,准备注销,把这两笔借款重新打了借条,改为个人借款,我与被告岳闯的经济是独立的,借款与岳闯无关,应由我个人承担。被告岳闯辩论意见同被告陈娟娟。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娟娟与被告岳闯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娟娟于2014年8月27日注册成立河南省巨亿鹰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原告刘合群、宋书萍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娟娟向刘合群借款90000元,向宋书萍借款70000元,后双方多次资金往来。后经核算,还欠原告刘合群60000元,欠原告宋书萍30000元,被告陈娟娟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告刘合群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陈娟娟于2016年7月21日,借刘合群款,共计人民币陆万(60000.00)元(大写),定于2017年2月28日前偿还。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特此为据。借款人:陈娟娟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人电话:180××××6777借款人地址:新华区焦店镇温集村73号2016年7月21日”;于2016年11月5日向原告宋书萍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宋书萍现金30000.00(叁万元正)欠款人:陈娟娟最后还款时间:2017年3月30日,如到期没有偿还,两方再商量还款时间2016年11月5日身份证号:地址:新华区焦店镇温集村73号借款人电话:180××××6777”。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娟娟未予偿还,因此形成纠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欠条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经双方核算,被告陈娟娟尚欠原告刘合群、宋书萍款项共计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刘合群、宋书萍要求被告陈娟娟偿还欠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娟娟、岳闯称此借款用于陈娟娟的公司经营,且二人的经济相互独立,不应由被告岳闯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陈娟娟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欠条,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个人债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所开办的河南巨鹰实业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且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辩论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岳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偿付利息应从主张之日起,即2017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娟娟、岳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合群、宋书萍欠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陈娟娟、岳闯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辉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