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佑恒、郑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佑恒,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佑恒,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郑兵,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邵佑恒与被执行人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555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9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