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1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曾因赌博行为于2009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解保。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涛于2017年2月17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翠城馨园小区北门外超市门口路边,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男,31岁,北京市人)出售棕色烟盒内的白色可疑晶体1袋(净重4.49克)。被告人孙涛后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暂住地内起获绿色铁皮盒1个,内有白色可疑晶体2包(净重共计1.18克)。上述白色可疑晶体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告人孙涛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孙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涛当庭予以否认,辩称其只是帮忙问话,没有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孙涛通过事先微信联系,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男,31岁,北京市人)出售白色可疑晶体1袋(净重4.4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存放地点为放于北京市朝阳区翠城馨园小区北门外超市门口路边的白沙牌棕色烟盒内)。被告人孙涛在位于翠城馨园小区的住处外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住处内起获绿色铁皮盒1个(金嗓子喉宝字样),内有白色可疑晶体2包(净重共计1.1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以及三星牌白色移动电话一部。现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均已被收缴,白沙烟盒1个、绿色铁皮盒1个(金嗓子喉宝字样)及三星牌白色移动电话1部,均移送在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被告人孙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7年2月15日,微信名称“大饼夹一切”的朋友问孙涛有无冰毒,孙涛说其不贩卖,后该人软磨硬泡,孙涛就答应帮忙找找。该人说要三四个,孙涛说最少5个,要不不值当,价钱700元一个,一共3500元,后经商量,定好3300元价格,其中包含孙涛100元跑腿钱。2月16日,该人通过微信给孙涛转账1600元定金。孙涛在收到钱后与微信名“夜燕郊”的人联系,孙涛与“夜燕郊”之前定的是给孙涛价钱是一个300元,对外卖价钱是一个700元,孙涛当时和“夜燕郊”说好也是要5个,并把1600元转给“夜燕郊”,剩下等其再收到转款后再付。之后,孙涛与微信名称“大饼夹一切”的人约好于2月17日8时许在朝阳区翠城馨园交易。2月17日,该人说到了翠城馨园附近,并又转给孙涛1700元。之前“夜燕郊”说17日早上将东西送过来,孙涛就在收到钱后告诉“夜燕郊”,“夜燕郊”说马上放东西,具体是放在翠城馨园小区北门西侧超市门口的一个白沙烟盒里。孙涛将地点告诉了微信名称“大饼夹一切”的人,该人在找到烟盒后与孙涛进行了联系确认。之后孙涛在位于翠城馨园326号楼2单元302室的住处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孙涛住处衣柜内上层格子里的被子下找到一个金嗓子喉宝的盒子,盒子里有两小袋冰毒。这两小袋冰毒是2016年1月“夜燕郊”给的。孙涛最近一次吸食冰毒是2016年3月15日。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6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举报,原先向其贩卖毒品的男子又通过微信与其联系,王某现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该人。后王某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对方联系,约定以3300元价格从对方处购买冰毒5克,对方不同意现金交易,让王某先通过微信支付1600元定金,对方微信名称“山水如画”,微信号×××。之后对方让王某于次日早8点到朝阳区翠城馨园小区附近,到了后再联系。2月17日早8点左右,王某与民警一同到了翠城馨园小区后继续用微信与对方联系,对方让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剩余的1700元,在王某按照要求支付后,对方告诉王某毒品放在小区外边的一个烟盒中,并还将地点照片发给了王某,让王某自己取毒品。后王某找到烟盒,发现里面有一大包白色晶体,但没有立即捡起,而是继续与对方微信联系,不一会民警将对方抓住后,王某捡起烟盒,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朱某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民警。2017年2月16日,王某到高碑店派出所举报先前向其贩卖毒品的人又与其联系。当日,王某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1600元,并约好次日早8点左右到位于朝阳区翠城馨园小区附近进行交易。2月17日早8点左右,朱某和同事以及王某一同到翠城馨园小区,王某在和对方继续微信联系后,又向对方转账1700元,后对方称将毒品放在小区外路边的一个烟盒里,并给王某发了一张照片。对此情况,朱某等人一部分到事先掌握的对方可能居住的住所进行蹲守,其他人带着王某到烟盒放置地点查找。之后王某找到了烟盒,并告诉朱某烟盒内确有一包白色晶体,朱某安排王某在烟盒地点附近继续站着,与对方继续微信联系,稳住对方。大约8时40分许,被告人孙涛在其住所附近被民警抓获。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郭某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民警,其证言内容同上述证人朱某的证言内容一致,并还反映在抓获被告人孙涛后,在对孙涛住所进行搜查时,从孙涛居住房间的衣柜内起获绿色铁皮盒一个,内有白色晶体两小袋。5、微信记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孙涛与证人王某之间就联系毒品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方式等内容,与两人言辞证据一致。6、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2月17日,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孙涛后,对被告人孙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翠城馨园的住处进行搜查,起获绿色铁皮盒一个,内有两小袋白色晶体及手机一部,后均予以扣押。同日,民警从举报人王某处扣押一白沙烟盒(棕色),内有一包白色晶体物状。7、取样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检定证书、物证照片和视频证明:在被告人孙涛在场的情况下,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民警对从被告人孙涛处起获的两小袋白色晶体进行称重,净重分别为0.53克、0.65克,后分别进行取样,样品重量为0.53克、0.65克。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民警对从王某处起获的一包白色晶体进行称重,净重为4.49克,后进行取样,样品重量为1.2克。8、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一)委托受理协议、毒品检验报告证明: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个样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9、收缴毒品清单证明:上述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均已被收缴。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孙涛因赌博行为于2009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11、刑事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孙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解保。12、毒品送检流程表和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王某尿检呈阴性。1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孙涛的自然身份情况。14、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2月17日上午8时40分许,被告人孙涛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翠城馨园小区的住所处被蹲守的民警抓获。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孙涛无实质异议,经查,该些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故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案之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清晰完整地反映出被告人孙涛通过微信向举报人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49克,后民警又从被告人孙涛住处起获甲基苯丙胺1.18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涛在归案之初对该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当庭亦承认其在归案之初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6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涛当庭的辩解与在案证据所证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结合被告人孙涛的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对其予以量刑。在案之物品,依法予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在案之白沙烟盒一个、绿色铁皮盒一个(金嗓子喉宝字样)及三星牌白色移动电话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 兵人民陪审员 赵翠霞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传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