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与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吉林直属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吉林直属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82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松江路91号。负责人:延忠民,该营业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惠,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营业部副主任。被申请人: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法定代表人:卢长永,经理。被申请人:中央储备粮吉林直属库,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法定代表人:郎佰文,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与被申请人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吉林直属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中央储备粮吉林直属库账户存款,即工商银行吉林市昌邑支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另存款人民币300万元,即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西胜存款。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提供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中央储备粮吉林直属库账户上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即冻结工商银行吉林市昌邑支行上存款人民币300万元及该行上存款人民币300万元;二、冻结中央储备粮吉林直属库账户上存款人民币3393625.29元,即冻结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西胜支行存款人民币3393625.29元;上述一、二项冻结期限均为1年。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鞠洪斌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人民陪审员 彭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