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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魏传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魏传和,魏述强,徐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魏传和,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魏述强,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岱岳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徐宗英,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魏传和、魏述强、徐宗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4日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终3074号民事判决结案,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于4月26日送达执行手续,6月2日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魏述强支付现金2万元,剩余部分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魏述强交纳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2016)鲁09民终30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终30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