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志良、车有林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志良,车有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何志良,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上诉人):车有林,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再审申请人何志良因与被申请人车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何志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吴启龙审 判 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霁阳书 记 员  杜欣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