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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立强、张立峰等与莒县安庄镇柳石头中安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强,张立峰,莒县安庄镇柳石头中安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319号原告:张立强,男。原告:张立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娟,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安庄镇柳石头中安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郭安增,该经济合作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强、张立峰与被告莒县安庄镇柳石头中安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莒县安庄镇柳石头中安合作社作为被告不适格。本院认为:被告不适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强、张立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