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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希君与王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希君,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杨希君,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白土井子西槽子组。被执行人:王虎,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布敦山嘎查康营子组。本院在执行杨希君与王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杨希君申请撤回对王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