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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与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刘北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全,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刘北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98号原告:李德全,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6689T。法定代表人:吴美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北银,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李德全诉被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刘北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德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德全负担。审 判 长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