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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立志与被执行人刘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立志,刘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薛立志。被执行人刘年利。申请执行人薛立志与被执行人刘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嗣后,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又通过西安市不动产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并无房产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亦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但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及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嗣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名单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标的为32650元及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2650元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