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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与被告唐赞、胡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唐赞,胡映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5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住所地xx。被告:唐赞,男,汉族,负责人:张韶峰,系该行行长。被告一:唐赞,男,汉族,xx出生,住xx。被告二:胡映娟,女,汉族,xx出生,住x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与被告唐赞、胡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14.5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14.5元。审 判 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