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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建军、苍山县国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卢建军,苍山县国鑫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119号原告: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78109626XT。法定代表人:陶文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军,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根,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山县国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西环路与兰陵路交汇处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24200008795。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3-1、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619761078。负责人:国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博,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9143E。负责人:任玉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航,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建军、苍山县国鑫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从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