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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程晋双、耿德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晋双,耿德廷,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晋双,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耿德廷,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程晋双与耿德廷、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潘民一初字第0236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程晋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耿德廷、陈俊偿还借款1512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耿德廷、陈俊送达了(2017)皖0406执136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耿德廷、陈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程晋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