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海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海荣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3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海荣,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居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住定西市通渭县。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海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016年,被告人牛海荣雇佣何攀、白玉刚、李长银、方顺才等人为其加工生产通风管道,截至2016年6月,共拖欠何攀等4人工资41565元。何攀等4人多次找寻牛海荣索要工资未果,后向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被告人牛海荣仍拒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牛海荣支付何攀等4人工资39115元,并取得何攀等4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海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及收条、谅解书、协查财产通知书、榆中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证人方居荣、张涛红的证言,被害人李长银、白玉刚、何攀、方顺才的陈述及被告人牛海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海荣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海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牛海荣已支付部分工资并取得工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牛海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海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善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