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安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蔡强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安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蔡强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151号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安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者:胡志,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蔡强龙,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安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被告蔡强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安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市雨山区安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