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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华德、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德,姜华,张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德,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姜华,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发电厂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海杰,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永鑫金属表面服务中心经理,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张华德与被执行人姜华、张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姜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姜华于2017年6月30号前将350000元汇入法院账户,申请人撤回对姜华的执行申请,不再追究姜华的还款责任,其余案款由张海杰偿还。姜华已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张海杰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