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7)湘0381执保88号申请人肖思友与被申请人李湘清、李志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思友,李湘清,李志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保88号申请执行人:肖思友,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申请人:李湘清,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申请人:李志旺,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人肖思友与被申请人李湘清、李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思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志旺所有的湘CS06**北京现代小型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肖思友自愿以其所有的湘AFZ1**东风日产小型车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思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肖思友的担保物。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旺所有的湘CS06**北京现代小型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易洪斌审判员 谭 坤审判员 王湘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