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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万国礼与张磊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礼,马良强,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50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国礼(曾用名万演演),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2007年10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二日;2012年4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马良强,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查为国,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磊(别名李刚),男,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2005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转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国礼、马良强、张磊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万国礼、马良强、张磊在本市秦淮区四方新村五村“小妹棋牌室”等地点,召集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万国礼负责“推庄”,被告人马良强负责租赁场地及购买赌具,被告人张磊负责安排“岗哨”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被告人万国礼、马良强、张磊对坐庄人员赢取的赌资按比例抽头渔利,所抽金额按照约定平均分成。2017年3月9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现场扣押抽头款人民币5,900元、扑克牌、对讲机等物品,被告人万国礼、马良强亦被抓获归案。2017年4月8日,被告人张磊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万国礼、马良强、张磊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国礼、马良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磊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万国礼、马良强、张磊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万国礼、马良强、张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国礼、马良强、张磊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良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万国礼、马良强、张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国礼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马良强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磊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9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朱世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苗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