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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蒲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37号原告:蒲某,女,1983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被告:赵某,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原告蒲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蒲某承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雅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