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蒲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37号原告:蒲某,女,1983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被告:赵某,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原告蒲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蒲某承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雅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