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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薛海峰与陈敦亮、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峰,陈敦亮,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293号原告:薛海峰,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陈敦亮,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燕,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薛海峰与被告陈敦亮、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薛海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海峰负担。审判员 马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绍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