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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韦国庆与朱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国庆,朱成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911号原告:韦国庆,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朱成华,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韦国庆诉被告朱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韦国庆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