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亚秀与蒋建新、孙盘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秀,蒋建新,孙盘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032号原告:王亚秀,女,汉族,1957年11月11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英、王慧婷,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建新,男,汉族,1964年4月2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孙盘君,女,汉族,1963年4月8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原告王亚秀诉被告蒋建新、孙盘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磊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秀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秀撤回对被告蒋建新、孙盘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亚秀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燕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