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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汝某某、蔡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刑初7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汝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平凉市。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平凉市。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牛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平凉市。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陇县站派出所抓获,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汝某某、蔡某某经预谋,在网上以每套170元购买”诺壹”牌家用燃气报警器及电动阀门控制器30套,并与被告人牛某某、王某甲(在逃)、王某乙(身份不详)取得联系,让三人负责推销燃气报警器,每推销一套提成200元。经三人同意后,汝某某、蔡某某等五人驾车至庆阳市西峰区购买收款收据、制作燃气报警器推销工作证等作案工具,冒充当地天然气公司职工,以检查小区住户家中天然气安全为由,采取故意夸大不安装其提供的燃气报警器的危害、威胁停止供应天然气等手段,先后实施诈骗13起,价值5880元。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等人诈骗杨某时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在共同犯罪中,汝某某、蔡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汝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蔡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牛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汝某某、蔡某某经预谋,汝广博在网上以每套170元购得”诺壹”牌家用燃气报警器及电动阀门控制器30套,并与被告人牛某某、王某甲(在逃)、王某乙(身份不详)取得联系,让三人负责推销燃气报警器,每推销一套提成200元,三人表示同意。2017年2月14日,汝某某、蔡某某等五人驾驶借用张某1的车窜至庆阳市西峰区。次日,汝某某、蔡某某在一文具店购得收款收据、在一广告店给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制作了燃气报警器推销工作证。五人在庆阳市西峰区冒充当地天然气公司职工,以检查小区住户家中天然气安全为由,采取故意夸大不安装其提供的燃气报警器的危害、威胁停止供应天然气等手段,先后欺骗”恒瑞A区”3号楼1单元601室住户李某、九龙北路北城小区北楼住户赵某、后官寨乡石家庄小区3号楼3单元102室住户石某,以每套490元各安装”诺壹”牌家用燃气报警器及电动阀门控制器一套。2017年2月16日12时许,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等五人驾车窜至合水县乐蟠小区,以同样的方法先后欺骗乐蟠小区9号楼4单元301室住户陈某、4号楼3单元402室住户蔡某某、7号楼5单元601室住户崔某某、7号楼5单元501室住户曹某某、8号楼2单元201室住户邵某某、2号楼5单元102室住户安某某、2号楼4单元302室住户郭某某,以每套490元各安装”诺壹”牌家用燃气报警器及电动阀门控制器一套。次日11时许,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等五人再次到合水县乐蟠小区,以同样的方法欺骗9号楼3单元501室住户杨某某、9号楼1单元301室住户张某2,以每套490元各安装”诺壹”牌家用燃气报警器及电动阀门控制器一套。之后张某2询问合水县天然气公司没安装报警器,即将490元要回。汝广博在乐蟠小区9号楼1单元101室住户杨某家,以每套490元安装”诺壹”牌家用燃气报警器时,被合水县天然气公司人员阻止并报警。综上,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等人实施诈骗13起,价值6370元,其中未遂一起,价值490元。案发后,汝某某、蔡某某家属主动退赔赃款539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7日,合水县天然气公司人员向合水县公安局西华池派出所电话报称,合水县乐蟠小区住户来其公司询问安装天然气报警器之事,因其公司未安装过,要求查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相互辨认及被害人的辨认,汝广博、蔡树雄、牛海龙就是欺骗住户安装”诺壹”牌家用燃气报警器的人。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对被告人的”诺壹”牌家用燃气报警器及电动阀门控制器18套及制作的工作证、购买的收款收据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4、收条、领条,证实案发后汝广博、蔡树雄家属积极退回赃款,已全部发还被害人。5、户籍证明证实汝广博、蔡树雄、牛海龙作案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7年2月14日蔡树雄借用其车的事实。7、证人翟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7日11时许,其在合水县天然气公司上班,一妇女拿了一张票据来询问其公司是否安装燃气报警器,其发现不是公司开的票据,即与该妇女到合水县乐蟠小区一住户家,找到正在安装燃气报警器的男子并报警。8、被害人李某、石某、赵某、张某2、杨某等13人陈述,证实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等人冒充当地天然气公司职工,以检查小区住户家中天然气安全为由,故意夸大不安装其提供的燃气报警器的危害及威胁停止供应天然气,欺骗其以每套490元安装”诺壹”牌家用燃气报警器及电动阀门控制器一套;同时张某2陈述证实,其安装了燃气报警器后,在合水县天然气公司询问该公司没安装报警器,即将490元要回;杨某陈述证实,其以每套490元正在安装燃气报警器时,公安民警将安装人员带走,其家未安装也未收费用。9、被告人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冒充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给住户安装燃气报警器,骗取安装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汝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汝某某、蔡某某、牛某某等人诈骗杨某时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均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汝某某、蔡某某积极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18套燃气报警器及电动阀门控制器,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元;二、对随案移送的18套燃气报警器及电动阀门控制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拓建芳审判员  苟晓玲审判员  冯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永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