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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汇储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汇储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晨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凌祺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钢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劲XX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优涵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宋锭荣,李振兴,钟旭剑,郑立木,张光兴,周弘,黄振东,阙秀姑,李柳平,郑立贵,张李梅,周维维,周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83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环渤海发展中心E座。主要负责人韩运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汇储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H区A-2号。法定代表人周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晨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B区65号。法定代表人宋锭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凌祺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B区40/41号。法定代表人张光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腾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B区69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劲XX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B区68号。法定代表人郑立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优涵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B区48号。法定代表人钟旭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腾飞路以南(津南经济开发区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黄振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锭荣,男,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李振兴,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钟旭剑,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立木,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张光兴,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弘,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振东,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阙秀姑,女,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李柳平,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立贵,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张李梅,女,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维维,女,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木英,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华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淮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秋丰季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伟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亿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圣瑞、陈孝娇、黄爱珠、陈孙平、黄传炬、黄振东、李东、陈君火、原韦妮、周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易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