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玛与达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玛,达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424执2号申请执行人白玛,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西藏聂荣县。被执行人达娃,男,1988年6月5日出生,住西藏南木林县。申请执行人白玛与被执行人达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聂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藏2424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达娃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玛与被执行人达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白玛与被执行人达娃协商一致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聂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2424民初1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贡乔论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索朗才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