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舒兰市群岭林场与张艳超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群岭林场,徐月飞,张艳超,舒兰市环城街道先锋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111号原告:舒兰市群岭林场,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宪,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二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月飞,男,汉族,住舒兰市。被告:张艳超,男,住舒兰市。第三人:舒兰市环城街道先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申庆龙,主任。原告舒兰市群岭林场诉被告徐月飞、张艳超、第三人舒兰市环城街道先锋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舒兰市群岭林场于2017年6月26日以土地正在确权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舒兰市群岭林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兰市群岭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舒兰市群岭林场负担。审判员 李福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嘉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