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刘金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刘金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赵立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铭,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