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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白文莲申请执行单菊梅、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莲,单菊梅,李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白文莲,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单菊梅,女,达斡尔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桂华,女,汉族,扎兰屯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文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菊梅、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桂华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欠款3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