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春强、罗均申请执行彭东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强,罗均,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强,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上路。申请执行人:罗均,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燕栖街。被执行人:彭东,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正大街。本院在执行王春强、罗均与彭东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法将房屋腾退给申请人,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勇审判员 陈彦审判员 苟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