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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春强、罗均申请执行彭东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强,罗均,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强,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上路。申请执行人:罗均,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燕栖街。被执行人:彭东,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正大街。本院在执行王春强、罗均与彭东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法将房屋腾退给申请人,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勇审判员  陈彦审判员  苟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