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超与刘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刘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720号原告:黄超,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被告:刘再萍,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桂花,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黄超与被告刘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黄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黄超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超负担(已交)。审判员 金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思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