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新忠、任玉兰与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忠,任玉兰,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忠,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住开封市金明区。申请执行人任玉兰,女,汉族,1959年3月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82534-1法定代表人江春林,该单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小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元的财产或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收入元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存款88511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振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