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军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73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军,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现住大邑县。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川0129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军撤回上诉。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承庚审判员 曹余曦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礼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