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永江、张海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庆,张永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85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大街。法定代表人:冯军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超,承德县大郭杖子信用社主任。被告:张海庆。被告:张永江。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海庆、张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计225.00元,由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仇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