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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晓波、吴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晓波,吴颍,周东辉,王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219号之一原告: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11535-4,住所:颍上县慎城镇政务北路57号。法定代表人:陈泽基,职务: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赵仁龙,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岩坤,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晓波,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告:吴颍,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颍上县。被告:周东辉,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颍上县。被告:王新玲,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颍上县。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原告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光审 判 员 潘  光  林人民陪审员 李  先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