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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郭亮、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亮,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29号申请人:郭亮,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亮与被申请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亮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149.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初步提供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并由担保人郭晓光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房屋作为担保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149.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担保人郭晓光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